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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资料 总 63 期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辑

2014-05-05 汉中市图书馆

    1.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一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光明日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全党同志要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以实际行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取得群众满意的成效。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根本观点,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生命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就是从根本上树立群众观点,履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弘扬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举措。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一场自上而下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将在全党拉开帷幕。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关键期,社会转型步入深水区的时刻,执政党再次强调“群众路线”这一法宝,重申党群干群之间的血肉关系、鱼水情谊,可谓用意深远。

能否真正贯彻好群众路线,检验着我们党的执政信念和执政能力。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表明了我们党能够正视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党情国情世情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对百姓疾苦、民情民意不够重视,使得党群干群关系面临严峻考验。另一方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地方、一些人身上还相当严重,一些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背离了群众路线、损害了党的形象。面对矛盾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对人民有感情、以人民为中心,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针对性。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要求是“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切入点,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解决“车轮上的铺张”“餐桌上的浪费”“人情消费”等突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参与教育实践活动,做到身体力行。领导带头,聚焦作风问题,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重在制度建设,这充分体现出执政党建设的新特点、新气象。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执政党建设的里程碑,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必然选择,在党建历史上有着不平凡的意义。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以来,为民情怀一以贯之。坚定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团结奋斗,我们一定能够把瑰丽的中国梦早日变为美好生活的现实。

2.改作风,发展才有正能量

《 人民日报 》高档烟酒价格回落,奢侈消费渐趋冷清,天价礼品卖不动了……转变作风、厉行节约,八项规定动真格,带着“奢”字标签的商品和服务市场萎缩。有人担心:会不会影响到消费,对经济发展不利?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短期影响肯定会有,但数据统计以及专家分析说明,在整个经济大盘子里,这只是很小一部分。公众的刚性需求,不会因为公款消费被遏制而受影响。事实是,高级会所门可罗雀,大众餐饮却依然火爆。今年14月,在高端餐饮企业总收入负增长的同时,一般餐饮业的增长并未减速,这才是市场的主流。

可见,八项规定所遏制的,是虚高的消费需求;厉行节约所针对的,是扭曲的消费市场。豪华会所、燕鲍翅参,在公款消费的刺激下,脱离了市场规律,形成了价格扭曲,怎么可能带来健康的经济发展?如果任由价格畸高产品泛滥,让性价比合适、公众最需要的消费品被“逆向淘汰”,又如何有效激发正当消费需求?说到底,回归消费理性,才有长时段的繁荣;杜绝资源浪费,才有可持续的发展;打破畸形结构,才会给经济更多正能量。

这是我们理解八项规定的重要视角。中央大力倡导转变作风、厉行节约,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正在于它不仅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战略。其政策内涵,体现于两个“转”字:一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防止党和人民群众之间可能出现的“无形之墙”;二是转变发展方式,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行为,助推科学发展。

试想,如果能形成可持续、有效率的消费规则,市场的导向,就会倒逼一些畸形产业主动调整;节约的经费,可以投入到亟待解决的民生难题上;作风的改进,能提高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的运行效率。可以预见,力倡勤俭节约、贯彻八项规定的这些“经济效应”,会让中国发展长期向好。

当前,在经济增长速度回落的情况下,对于八项规定,还有一些地方以“影响经济”为借口,等待观望、消极敷衍。必须看到,转变作风、厉行节约,决不是“吹吹风”或者“一阵风”,即便会在短期内影响到一些行业,也必将更深入、更持久地推进下去。各级领导干部要思之深透、计之长远,认真领会八项规定的重要意义,持之以恒地贯彻、坚定不移地执行,为发展积蓄更多正能量。

3.反对形式主义,重在务实 ——党的群众路线新思考之二

《 人民日报 》“形式主义害死人”。其危害,不仅在于装腔作势、有名无实,还在于它的“异化”作用,让一切工作变味走样,最后实事泡汤、好事办砸

古人说,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解决问题,最忌面面俱到,最后一事无成。把目标设定得小一点、准一些,集中力量解决最为紧迫的问题,这既是求真务实的品格,也体现了真抓实干的决心。

“中央反复研究,决定把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在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在为时一年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作为目标,可谓找准了穴位、抓住了要害;而把形式主义放在“四风”之首,也足见其流弊之广、危害之大。

“形式主义害死人”。其危害,不仅在于装腔作势、有名无实,还在于它的“异化”作用,让一切工作变味走样,最后实事泡汤、好事办砸。比如,你要求搞绿化环保,他给你来个荒山涂绿漆、枯树插新枝;你要求节能减排,他给你搞个突击拉闸限电,连居民也要几日一停电;你要求网络问政,他却热衷采购设备,空留一堆摆设;你要求依法行政,他也照猫画虎,把听证会变成了赞成会……凡此种种无不说明,“形式主义是一种幼稚的、低级的、庸俗的、不用脑子的东西”。

形式主义自古有之,但缘何屡禁不绝、于今为甚,成了“四风”之首?就在于它总摆出一副“政治正确”的样子,把中央的要求挂在嘴上,说起来滔滔不绝,却轮子空转,啥也不干;把群众的呼声当成幌子,听起来热热闹闹,却虚晃一枪,掠影浮光。这种堂而皇之的“政治排场”、轰轰烈烈的“政治效果”,成为许多不正之风的“门神”,成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大敌。比如,明知报上来的是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也听之任之,甚至通过挖空心思造假来粉饰太平。对此,有心批评者担心唐突了“大好形势”,有意反对者忌惮触碰了“官场禁忌”,最终任由表面上的花团锦簇,掩盖了矛盾的存在,拖延了问题的解决。

当“形式主义问题”屡屡在“形式主义解决”中获得重生,当为民举措时常在口头上“落实”、实践中“落空”,当改革方案往往因形式主义久推难转、转而不动,形式主义就会成为横亘在理论和实践、党和群众之间的一堵无形之“墙”。如果不拆除这堵“墙”,假作真时真亦假,党的方针政策就会失去公信力,党员干部说话办事就没有号召力,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就会缺少凝聚力。

作风不正、知行不一、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细数形式主义种种表现,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无实事求是之意,有哗众取宠之心”,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绕着、躲着、拖着,对上镜头出风头的事情围着、追着、捧着。都有一个基本特征,“扎扎实实走程序,认认真真走过场”,只讲原则,不拿办法;只要轰动,不计成本;只图虚名,不求实效。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不做,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总而言之,就是假大空、空对空。表面如火如荼,实则一地鸡毛;看似动作不少,只是原地空转;自己乐在其中,群众苦在其后。

就此而言,“着重解决工作不实的问题,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改进工作作风,在大是大非面前敢担当、敢于坚持原则,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在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中央把反对形式主义的重点,落在“务实”上,不仅契合此次教育活动的主题,也抓住了形式主义问题的要害。求真务实是形式主义的天敌,在“务实”上下功夫,从实处着眼、用实干考量、用实绩说话,才能铲除形式主义生根接枝的“土壤”,形式主义问题才不会像韭菜一样,割了又生,生了又长。

“为政贵在行,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老百姓最重“实打实”,最烦“客里空”。回顾我们党90多年来的历史,每一次吃苦头、走弯路,往往与形式主义盛行有关;每一次大发展、新辉煌,都是在求真务实中取得的。在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社会深刻复杂转型的今天,出实招、不搞形式,鼓实劲、不鼓虚劲,我们才能在实干兴邦中,“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把我们的各项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里,写在坚实的大地上。

4.照照镜子找差距 —— 二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 光明日报 》在日前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要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体要求。

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要求,也是解决当下我国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大力倡导“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努力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就成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必然选择。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只有不断保持先进与纯洁,一个政党才能持续得到群众的支持,从而实现长期执政。特别是对于中国来说,能否实现中国梦关键就在于党能否赢得群众的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赢得群众的支持,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通过照镜子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要照镜子?因为身上有污点。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也更加尖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还在一定范围盛行。

照什么样的镜子?最主要的是以党章为镜。还要对照群众的期盼,对照先进的典型,通过照这些镜子,重新认识奋斗的目标和行为的规矩,看到自己存在什么问题,还有什么差距,从而实现工作上守法合矩、生活上检点自重、学习上不断上进。

镜子里面看什么?看看那些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照镜子,必须直抵心灵,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从认识到行为各个层次的问题。切不能把照镜子的过程搞成“表扬与自我表扬”,照来照去,看到的都是优点,那就发现不了问题,解决问题更无从谈起。

发现存在的问题,是实现自我净化和完善的第一步。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将在全党深入开展,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先从照镜子找差距开始,不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让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思想和行动中,以优良的作风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5.始终保持与人民的血肉联系

新华网北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即将在全党深入展开。在中央召开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我们党90多年光辉历史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深刻阐释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远意义,指明了开展这一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讲话思想深邃、鞭辟入里,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遵循,是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科学指南。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这些年来,从整党到“三讲”教育,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党高度重视作风建设、一贯要求从严治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举措。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样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人民群众曾经用小米哺育延安革命根据地、用小车推出中国革命的胜利、用手印开启改革开放的进程,正是因为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我们的事业才赢得了人民的支持、参与和拥戴,才能够战胜世所罕见的风险考验,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今天,我们站在关键的历史节点、全新的发展起点。“两个100年”的奋斗目标前景可期,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曙光在前。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让党群干群关系面临新的严峻考验。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不仅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面对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如何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牢把握作风建设这个主要任务,才能对准焦距、找准穴位、抓住要害,集中解决“四风”问题。认真贯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才能真正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在态度上,要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抛开面子、动真碰硬、触动灵魂。在步骤上,要坚持领导带头,力争认识高一层、学习深一步、实践先一着、剖析解决突出问题好一筹。在方法上,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制度,经常抓、长期抓。力戒形式主义,做到“不虚”;解决突出问题,做到“不空”;紧紧围绕主旨,做到“不偏”,真正击中痛处、打在点上,这一活动才能取得实效、获得长效。

“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欲流之远,必浚其源”。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力倡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树立了榜样。现在,中央又对这项活动做出了全面部署,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就要开始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积极参与、扎实推进,以优良作风把人民紧紧凝聚在一起,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起磅礴力量。

6.不让“新风变季风” 细化规定重执行 各地贯彻八项规定重在制度建设

《 人民日报 》八项规定颁布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措施扎实,多数省区市已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针对八项规定明确的8个方面,不少地方在细化规定、强化执行、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探索。与此同时,基层干部和群众希望,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八项规定应常抓不懈。

7.各地细化规定。注意加强制度建设

根据此前本报针对网友和基层干部的问卷调查,群众认为改进调查研究、厉行勤俭节约两个方面改观最大。事实上,各省制定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上也更具体。

在改进调查研究、遏制接待潜规则方面,不少地方将八项规定提出的要求明确化。宁夏、山东、河南、福建等省区明确要求,上级领导到地方调研,“不接受地方赠送的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山东省委还进一步明确,省委常委到基层,地方负责同志不到边界接送,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组织群众迎送,不安排礼仪人员,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献花插彩旗,不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接见合影。江西要求考察调研地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到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迎送,不得组织人员献花和列队迎送。

8.在厉行勤俭节约、遏制公款吃喝方面,一些地方在制度建设上做了探索。

针对公务接待的标准等问题,安徽省细化制定了《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尤其是后者,对就餐方式、标准、陪餐人员、住宿标准等做了更明确的要求。根据《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餐费应执行二类会议就餐标准,即每天不超过90/人;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100/人;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针对公务接待饮酒等问题,不少省份出台全省范围内的“禁酒令”。河南省要求,工作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一律不超过4个品种菜肴,一律不上酒。浙江省还进一步提出要求,“中餐不饮酒,同城活动不安排用餐”。福建省还注意到一些自助餐超标准超豪华的情况,明确要求“不上高档菜肴,不安排烟酒,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9.新风不能变季风,八项规定应该常抓不懈。

根据本报此前的调查采访,当前一些地方落实八项规定仍存在不少“打折扣”、“绕弯走”的现象,比如公款超标吃喝躲进食堂、私密会所;有些公车采取不在饭店停留、人落车走的隐蔽方式;还有一些地方借车、租车代替“公车”,借此逃避执行公车使用标准,用上豪华超标车辆。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梁涛表示,一些干部对待执行八项规定的认识,尚未完全转变,这既有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一是传统遗留下来的不好的习惯和观念,比如人情往来、面子观念等;二是制度缺乏对这些问题的限制。此前本报的一项调查也显示,对于当下阻碍八项规定有效落实的因素,网友和基层干部关心的是“制度建设”、“潜规则和面子观念”、“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本位’思想严重”、“监督渠道有待拓宽”等问题。

此前,中央纪委已对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发出通报,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并承担相关费用。湖南、河南、贵州、甘肃等地也相继发出通报。

“采取定期公示、通报制度,对这些不重视八项规定的干部来说,敲响了警钟,也能形成震慑效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表示,当前最重要的是警惕“新风变季风”,要从干部观念、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常抓不懈,维护八项规定权威性、严肃性。

“要让效果持久,还应考虑规范公款报销制度和严格审计制度。”江西一位财政口的干部建议,“不管在哪里吃,都需要报销,卡住关键节点,抓出一批典型,可以震慑一批人。”

10.只有听取意见,才能有的放矢 ——二论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

《 人民日报 》“四风”方面存在哪些具体突出问题?为民务实清廉方面有哪些做得不够?群众心里最清楚。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指导时强调,教育实践活动要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引导群众履行监督责任,多提意见建议”。这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必须秉持的“方法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能没有群众参与。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得好不好,愿不愿听取群众意见、会不会征求群众意见、能不能听进群众意见,是其中关键。只有听到真心话,党员、干部思想上才会有真触动。只有摸到真意见,查摆和解决问题才会有的放矢。要让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务实高效,必须高度重视“听取意见”环节,开门搞活动,一竿子插到底,努力拓宽征求意见渠道,在广泛倾听基层群众意见中,收集真想法,发现真问题,从而消除作风之弊、思想之垢。想听真问题、好意见,必须有真诚态度。如果群众满腔热忱提意见,遇到的却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或是表面虚心诚恳、实则听不进去,或是左耳进右耳出、敷衍了事不以为然,或是尖锐意见被过滤、刺耳之言就反弹,那么,即便我们花了大量时间精力去听意见,也不会听到多少真言。以真诚的态度召开座谈会、面对面谈心,设置意见箱、运用微信短信,想方设法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看到我们敢于正视并解决问题的决心,看到拜群众为师、向群众求教的坦诚,看到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行动,群众才会跟你说真心话。听到真实的意见,还得有实际行动。群众意见最大、反映最多的问题,是工作中最需要加强的环节,也是改进作风的重要“着力点”。听到了意见,如果不能带到学习讨论中去,也就难以从思想深处弄清作风问题的根源,找到问题产生的症结,明确努力改进的方向。发现了问题,如果只是放在那里,该整理的不整理,能解决的不解决,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就不高、责任感就不强,就会冷了群众的心。听取意见全面了,才能发现问题,整改才有着力点;听取意见到位了,才能端正态度,提高才有支撑点。“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开门纳谏、从善如流一直是我们党的一个重要法宝。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充分征求意见,是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解决问题的基础,全党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抓好这一环节。深入广泛地听取意见,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这次活动才能取得实效、获得长效,真正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11.只有深刻认识,才能增强自觉 —一论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好

《 人民日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经在全党展开。6月下旬,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对照检查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讨论研究深化改进作风举措,为全党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开了一个好局,带了一个好头。进入7月,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单位陆续进行动员和部署,第一个环节工作已经全面推开。现在,我们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是,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教育实践活动的认识和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应该看到,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广大党员干部充满信心,充满期待。但有些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还没有跟上。有的对“四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够,甚至不以为然;有的认为搞活动牵扯精力、影响工作,态度不够积极;有的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活动怎么开展没有认真筹划,左右观望。这些轻视的思想、观望的态度、畏难的情绪,甚至是与己无关的想法,都是思想认识不合拍的表现,都应当首先来一次排查和清扫。无论哪个地方和单位,搭一次“花架子”,就把群众的心伤一回;走一次“过场”,就与群众的距离远一分。全党同志应当清醒地看到,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关系生死存亡,“四风”问题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是横在干群之间的“无形之墙”。倘若不下决心纠正,不下气力祛除,我们就难以凝聚人民一起为梦想而努力奋斗。各级干部务必深刻认识到,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是顺应群众期盼、加强执政党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清除作风之弊、洗净行为之垢的重要行动,是促使全党同志以全新的风貌开展工作、担当使命的有力抓手。转作风,从上往下转才能见到成效;听意见,从下往上听才能正视问题。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则,首先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中央领导同志广泛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提纲,进行深刻反思和剖析,这一切都充分表明,对于此次活动,对于改进作风,中央的态度是严肃的,决心是坚定的。只有认识深刻,才能行动自觉。全党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警醒,在认识上迅速跟进,找到应有的感觉,进入应有的状态。这次教育实践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容不得懈怠麻痹,被动应付。从第一批就抓紧抓好,从一开始就认真深入,我们才能为全党扎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打下坚实基础,为取得实效作出示范。

12.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听取意见 ——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前广泛征求意见纪实

《 人民日报 》 这是推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具体行动—— 6月22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回顾总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联系思想实际和所分管地方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分析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及有关制度规定。6个半天的会期,60多天的准备。会议召开的背后,是中共中央政治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顺应广大干部群众期待,进一步加强自身作风的生动实践。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作风建设作风问题关系党的事业兴衰,事关执政根基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升。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履职伊始,提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 “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 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5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将召开专门会议,总结检查八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制定并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深得党心民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共中央政治局带头示范,赢得全党全社会高度评价。 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全党对中央抓作风建设有哪些期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得如何?如何把作风建设推向深入?……党中央始终在研究、在思考。去年12月底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先后17次作出重要批示。 习近平提出,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意见,摸实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状况。他强调后续工作要不断跟上,坚决防止走过场、一阵风,切实一抓到底,同时要完善作风建设的有关制度。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的准备工作,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进行。 为了开好这次专门会议,从4月初开始,一场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调研和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加强作风建设征求意见的工作,在全党全国一定范围广泛开展。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这是一次发扬民主汇聚众智的过程 回顾总结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全面了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相关部门,于4月中旬起开展了专题调研。一组扎实的数据令人信服—— 河北、内蒙古、浙江、广东,中央党校、公安部、财政部、国管局……调研组分赴9个省区市、11个部门和单位,召开30多场座谈会,访谈80多位省部、厅局级领导干部,听取500多位党政干部、党外人士、基层群众和媒体记者的意见建议,对31个省区市、53个部门和单位进行书面调研…… 一张详实的表格重点突出—— 《各省区市贯彻落实八项规定项目统计表》清晰地反映出全省性会议次数、天数、参加人数,文件简报数量、种类、期数,会议、接待、车辆购置、因公出国(境)费用……每一项科目都要求把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的数据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一项科学的调查全面真实—— 为更好了解人民群众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评价与建议,国家统计局受中央办公厅委托,采用国际通行的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方式进行了民意调查。调查范围覆盖12个省区市,调查样本量24000个,调查对象覆盖城乡和不同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等群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 在全面了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同时,党中央对有关中共中央政治局加强作风建设征求意见的工作专门作出部署,为开好专门会议奠定了又一重要基础—— 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5月下旬、6月初,刘云山、赵乐际、栗战书、赵洪祝等中央领导同志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听取了曾经担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职务的老同志的意见。 5月25日,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对中央政治局加强作风建设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有关方面分别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形式,征求了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不是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共478位同志的意见。随着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的准备工作紧张而有序地向前推进。 坚决反对“四风”、切实改进作风,中共中央政治局不负重托勇担使命 深入调研,了解的是实情民意;征求意见,收获的是肺腑之声。据不完全统计,形成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专项调研报告106份;各方面反馈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55份,共提出建议800余条。 翻开这些材料,映入眼帘的是直抒胸臆、坦陈直言,是对中央领导集体的高度信任,是对我们事业领航者的无限期许—— “持之以恒抓作风、防反弹,注意整治打折扣、搞变通”“坚决治理‘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着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活动”“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切实解决吃拿卡要问题”“着力制止滥建楼堂馆所问题”“集中治理节庆、论坛、招商会等泛滥问题”“严加整治跑官要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用制度固化活动成果,坚持教育实践活动与当前工作两手抓”“加大监督追责力度”……这些中肯的意见建议,内容涵盖了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各个方面。国家统计局调查结果也表明,九成以上群众满意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制定和执行八项规定;分别有超过七成和八成的群众肯定身边的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改善;八成以上群众对中央八项规定长期执行有信心。同时,也有超过五成的群众认为八项规定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反弹现象,需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制度化建设。一组组数据、一项项情况、一条条建议,从四面八方汇集到中南海。 经过认真细致地研究梳理,最终形成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对中央政治局加强作风建设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了重要依据。仲夏时节,中南海怀仁堂,椭圆形会议桌前座无虚席。经过充分准备,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如期举行。 会议召开之前,每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都提前拿到了这两个报告。为使会议开得高效务实,中共中央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做好会前准备还提出了明确要求: ——认真学习革命领袖关于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与有关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 ——围绕加强作风建设、发挥表率作用进行反思和剖析,研究思考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 ——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提纲,虚实并举,既谈工作,又谈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会前,调研广泛深入,准备精心充分;会上,氛围严肃和谐,发言紧扣实际——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开成了一次高质量的会议,达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改进提高的目的。会议完成了3项议程:听取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和对中央政治局加强作风建设征求意见情况的汇报,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发言、对照检查自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讨论研究加强作风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会议特别强调,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研究、综合评估,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发扬“钉钉子”的精神,进一步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制度规定。目前,20多项具体的制度建设正在有序推进。不负人民重托,勇担时代使命。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实际行动,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全党作出表率,必将赢得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拥护。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记者霍小光隋笑飞李菲)

13.集中解决“四风”问题——二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优良作风具有无声的力量,让干部和群众心贴心。不良风气像一道无形的墙,隔开了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可谓抓住了要害、抓住了根本。总体上看,当前我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是好的,党群干群关系也是好的,广大党员干部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冲锋陷阵、忘我奉献,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拥护。但也要看到,脱离群众的现象尤其是“四风”问题在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中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这需要引起我们高度警醒。比如,有的贯彻执行上级要求打折扣、搞变通,工作执行力不强、抓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的漠视群众疾苦,不重视群众诉求,甚至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有的缺乏干事激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满足于做得过且过的太平官;有的用公款大吃大喝,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接待等方面违反规定;有的遇事不讲原则,不敢开展批评,习惯当和事佬,好人主义盛行;有的闹不团结,勾心斗角,搞小圈子;有的热衷于“关系学”,跑官要官;有的以权谋私,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上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这些问题,本质是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根子在背离群众路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影响极坏,若任其蔓延,后果将不堪设想。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全省上下必须深刻认识“四风”问题带来的严重危害,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整治作风顽疾的坚定决心,从坚定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解决“四风”问题的自觉性、主动性。消除形式主义,倡导求真务实;消除官僚主义,做到勤政为民;消除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崇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解决“四风”问题,必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动真的,来实的,该改的马上改、该做的一定做。只要我们以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下大力气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就一定能以解决“四风”问题的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活动带来的新变化,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凝聚党心民心,形成推进我省“两个跨越”的强大合力。

1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15.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1114日通过)

总 纲

第一章 党 员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九章 党 组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

总 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三十二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党的干部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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