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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介绍

文献赔偿办法

  汉中市图书馆图书外借部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图书外借部对外提供借阅的所有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严禁批点、涂改、污损、剪裁、印描、撕页、丢失。凡由于读者使用不当,造成书刊资料破损、毁坏、遗失者,须按本办法作出赔偿。 

  一、遗失文献资料 

  凡遗失借阅的文献资料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同时在一个月内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同意,以新版修订本)的文献资料抵赔,并支付文献资料的加工成本费5元/册。若读者在一个月内无法赔偿原文献资料,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3—20倍赔偿,或参照文献类别、页码、版本等相关因素赔偿;套书或丛书丢失按原书总价赔偿。外借流通期刊按每册原价赔偿,同时支付文献加工成本费5元每本。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将用押金折抵赔偿费用。在尚未对遗失文献资料作出赔偿期间,读者所持外借证停止使用。若在赔偿后读者找回原文献资料,按原始凭证退回赔偿费,文献资料加工成本费不退。 

  二、毁损污染文献资料 

  毁损是指文献资料在被利用期间出现人为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污染是指文献资料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和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文献资料被损毁污染程度较轻,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期刊,每页按1元罚款。损毁污染严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参照文献遗失赔偿原则赔偿(押金折抵赔偿费用,不足予以补足),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入读者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借书12个月。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以金额赔偿者,其损毁文献不发放本人。 

  三、偷窃文献资料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图书外借部外,一经发现,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四、赔偿金统一由馆财务处入账,用于文献资料的重新购置和修补。 

  五、读者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要求做技术处理,否则责任自负,须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外借文献超期 外借文献超期(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每天须缴纳逾期费,其中中文图书每天每册0.10元。 

  七、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 

  汉中市图书馆图书外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