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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介绍

文献赔偿办法

  汉中市汉台区图书馆图书外借部收藏的各类文献资料均属国家公共财产,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图书外借部对外提供借阅的所有文献资料。这些文献资料严禁批点、涂改、污损、剪裁、印描、撕页、丢失。凡由于读者使用不当,造成书刊资料破损、毁坏、遗失者,须按本办法作出赔偿。 

  一、遗失文献资料 

  凡遗失借阅的文献资料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同时在一个月内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经同意,以新版修订本)的文献资料抵赔,并支付文献资料的加工成本费5元/册。若读者在一个月内无法赔偿原文献资料,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3—20倍赔偿,或参照文献类别、页码、版本等相关因素赔偿;套书或丛书丢失按原书总价赔偿。外借流通期刊按每册原价赔偿,同时支付文献加工成本费5元每本。若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则将用押金折抵赔偿费用。在尚未对遗失文献资料作出赔偿期间,读者所持外借证停止使用。若在赔偿后读者找回原文献资料,按原始凭证退回赔偿费,文献资料加工成本费不退。 

  二、毁损污染文献资料 

  毁损是指文献资料在被利用期间出现人为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污染是指文献资料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和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文献资料被损毁污染程度较轻,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期刊,每页按1元罚款。损毁污染严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参照文献遗失赔偿原则赔偿(押金折抵赔偿费用,不足予以补足),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入读者诚信档案。同时暂停借书12个月。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以金额赔偿者,其损毁文献不发放本人。 

  三、偷窃文献资料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图书外借部外,一经发现,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四、赔偿金统一由馆财务处入账,用于文献资料的重新购置和修补。 

  五、读者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要求做技术处理,否则责任自负,须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外借文献超期 外借文献超期(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每天须缴纳逾期费,其中中文图书每天每册0.10元。 

  七、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读者证将被停止使用。 

  汉中市汉台区图书馆图书外借部